(2017)黑1085刑初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苏长奎犯盗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穆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穆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长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1085刑初71号公诉机关穆棱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苏长奎,男,1959年5月16日出生于河北省迁安县,汉族,小学文化,住所地黑龙江省穆棱市。2017年2月14日因涉嫌犯本案被穆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穆棱市人民检察院以黑穆检诉刑诉[2017]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长奎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穆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千玉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苏长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2月13日11时许,被告人苏长奎来到穆棱市马桥河镇,趁被害人张某某家中无人之机,入户盗窃人民币800元。案发后,所盗窃赃款被公安机关依法追缴并返还被害人。经侦查,被告人苏长奎于2017年2月14日被公安机关在穆棱市马桥河镇北兴村其家中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的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被盗800元现金(照片),书证公安机关关于被告人户籍证明、现实表现、线索来源及到案经过和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等,证人张某某、徐某某的证言,被害人张某某、翟某某的陈述,公安机关的现场勘验检查记录及辩认、指认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苏长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苏长奎犯盗窃罪的指控成立。案发后,被告人苏长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及时得到退还,被害人对被告人亦表示谅解,对被告人苏长奎可以从轻处罚。考虑本案的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苏长奎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6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杜蕴青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芦丽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