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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24民初1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唐小虎与崔少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小虎,崔少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324民初1280号原告:唐小虎,男,1986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被告:崔少青,男,1983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原告唐小虎诉被告崔少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小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崔少青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没有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告唐小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崔少青偿还借款20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为朋友关系,2015年12月1日,被告崔少青向原告借款20000元,约定还款期限为2016年8月13日前,并有被告给原告出具了借条一张。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一直拖欠不还。被告崔少青未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为朋友关系,2015年12月1日,被告崔少青向原告唐小虎借款20000元,约定还款期限为2016年8月13日前,并有被告给原告出具了借条一张。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一直拖欠不还。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被告崔少青向原告唐小虎借款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000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崔少青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唐小虎借款本金20000元。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崔少青负担,先暂由原告唐小虎垫付,待被告付款时一并付还给原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艳飞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杨楠楠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