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4执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闫山熊、槐远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山熊,槐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84执258号申请执行人:闫山熊,男,1979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被执行人:槐远,男,1990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河间市人民法院(2016)冀0984民初4012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槐远名下有车辆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槐远所有的雪弗兰牌(牌照号:冀J×××××)机动车一部,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全利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何建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