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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4执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闫山熊、槐远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山熊,槐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84执258号申请执行人:闫山熊,男,1979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被执行人:槐远,男,1990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河间市人民法院(2016)冀0984民初4012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槐远名下有车辆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槐远所有的雪弗兰牌(牌照号:冀J×××××)机动车一部,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全利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何建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