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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321执15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朝阳博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朝阳县杨树湾镇报马营子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朝阳博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朝阳县杨树湾镇报马营子村民委员会,朝阳县杨树湾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321执1524号申请执行人:朝阳博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凌河街。法定代表人:李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发国,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孙志军,辽宁东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朝阳县杨树湾镇报马营子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朝阳县杨树湾镇报马营子村。法定代表人:张务来,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王文旭,辽宁森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广明,辽宁森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朝阳县杨树湾镇人民政府,住朝阳县杨树湾镇平房村。法定代表人:董彪,该镇政府镇长。委托代理人:齐德利,该镇司法所所长。本院在执行朝阳博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朝阳县杨树湾镇报马营子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凤华代理审判员  刘志国代理审判员  许国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丛红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