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681民初43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岳增亮与刘成文、隋香梅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增亮,刘成文,隋香梅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1民初4369号原告:岳增亮,男,1961年6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西省平定县。被告:刘成文,男,197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口市。被告:隋香梅,女,40岁,汉族,居民,住龙口市东海度假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岳增亮诉被告刘成文、隋香梅装饰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岳增亮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岳增亮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增亮撤回对被告刘成文、隋香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岳增亮承担。审 判 长  孟庆成人民陪审员  崔淑萍人民陪审员  吕廷国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朱春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