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1民初43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岳增亮与刘成文、隋香梅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增亮,刘成文,隋香梅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1民初4369号原告:岳增亮,男,1961年6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西省平定县。被告:刘成文,男,197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口市。被告:隋香梅,女,40岁,汉族,居民,住龙口市东海度假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岳增亮诉被告刘成文、隋香梅装饰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岳增亮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岳增亮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增亮撤回对被告刘成文、隋香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岳增亮承担。审 判 长 孟庆成人民陪审员 崔淑萍人民陪审员 吕廷国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朱春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