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05民初10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徐梦瑶与济南烩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梦瑶,济南烩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05民初1077号原告:徐梦瑶,女,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良磊,山东崴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济南烩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山东省法定代表人:朱博,该公司经理。原告徐梦瑶与被告济南烩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徐梦瑶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梦瑶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徐梦瑶负担。代理审判员 崔霞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于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