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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502民初4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段生高与司怀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生高,司怀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502民初462号原告:段生高,男,汉族。被告:司怀玉,男,汉族。原告段生高与被告司怀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段生高、被告司怀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段生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8万元整,利息按约定月息2%计算;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司怀玉于2014年9月16日向原告借款6万元,使用期为半年,到期归还了3万元,还欠3万元,2015年3月5日被告又向原告借款5万元,使用期为1年,两次借款共计8万元整,双方口头约定为月利息2%,有两张借条为证。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推诿不还,故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诉讼过程中,原告补充称,利息自2016年1月1日起按月息2%计算至2017年3月31日。被告司怀玉辩称,借款本金8万元属实,口头约定借期内利息为月息2%属实,本金都还不了,不同意支付利息。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2014年9月16日,被告司怀玉向原告借款6万元,约定使用期半年,口头约定利息按月息2%计算,之后被告归还借款本金3万元。2015年3月5日,被告司怀玉又向原告借款5万元,使用期限至2016年3月,口头约定利息按月息2%计算。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能按约归还借款本金8万元及利息。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被告司怀玉两次向原告段生高借款共110000元,已还30000元,尚余80000元未归还,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应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原告主张自2016年1月1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利息至2017年3月31日(计24000元),符合双方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司怀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段生高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24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40元,由被告司怀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宋金莲人民陪审员  王慧芳人民陪审员  车慧琴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张学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