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6执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郇宜军与焦玉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郇宜军,焦玉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6执51号申请执行人:郇宜军,男,汉族,淄博市周村区。被执行人:焦玉滨,男,汉族,淄博市周村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16)鲁0306民初213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2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即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均未按本院指定期限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焦玉滨在各银行帐户内存款16516.00元(其中包括生效法律文书规定付给申请人款项16000.00元,案件受理费113.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78.00元,执行费125.00元,);若无存款或存款不足16516.00元,即查封或扣押、拍卖或变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所得款项清偿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马永建执行员 李旭东执行员 王 珂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丁 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