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神民初字第049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焦秀芳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神木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秀芳,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神木支行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神民初字第04992号原告焦秀芳,女,1983年3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神木支行,住所地:神木县。负责人高保军,系该行行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焦秀芳诉被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神木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属真实意思表示,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秀芳撤回对被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神木支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免收。审 判 长 麻建栋审 判 员 张雨悦代理审判员 姚晓芳二0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高 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