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21民初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李侠与王晓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侠,王晓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21民初137号原告:李侠,女,197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路遥,凤台县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被告:王晓峰,男,1993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经济开发区。原告李侠诉被告王晓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被告当庭支付4400元,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高时柱人民陪审员 李跃东人民陪审员 施 李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葛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