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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21民初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李侠与王晓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侠,王晓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21民初137号原告:李侠,女,197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路遥,凤台县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被告:王晓峰,男,1993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经济开发区。原告李侠诉被告王晓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被告当庭支付4400元,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高时柱人民陪审员  李跃东人民陪审员  施 李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葛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