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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12执295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台州市黄岩茂丰席业有限公司与南通苏欣佳纺织品有限公司、张金龙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台州市黄岩茂丰席业有限公司,南通苏欣佳纺织品有限公司,张金龙,台州市黄岩茂丰席业有限公司,南通苏欣佳纺织品有限公司,张金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12执295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台州市黄岩茂丰席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黄岩新前开发区茂丰街22号。法定代表人:李哲静,经理。被执行人:南通苏欣佳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经济开发区家宝园区北区。法定代表人:朱银星。被执行人:张金龙,男,1988年10月28日生,住南通市通州区。台州市黄岩茂丰席业有限公司与南通苏欣佳纺织品有限公司、张金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苏0612民初564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两被执行人均未能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相应给付义务,南通苏里南纺织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台州市黄岩茂丰席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612民初564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顾慧华代理审判员  葛 娟代理审判员  赵金锋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范会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