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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002刑初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孙某某、陈某等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陈某某,周友荣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002刑初145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某某,男,1976年7月22日出生于江苏省兴化市,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住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13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陈某某,男,1976年5月3日出生于江苏省兴化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住江苏省扬州市天和国际**幢***室,户籍地江苏省兴化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13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周友荣,男,1977年12月2日出生于江苏省兴化市,汉族,初中文化,打工,住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因涉嫌犯盗窃罪,2017年1月13日被取保候审。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以扬广检诉刑诉〔2017〕1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某、陈某某、周友荣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郭凯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某、陈某某、周友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22日16时30分左右,被告人孙某某、陈某某、周友荣等人在扬州市广陵区城东路43号中国电信扬州分公司城东仓库装运竞价中标的废旧物资。期间,经被告人孙某某、陈某某共同商议后,指使被告人周友荣盗窃该仓库的不在竞价范围内的废旧电缆。后被告人周友荣趁仓库管理人员不注意,秘密将六根未参与竞价的废旧电缆装到货车上运出占为己有。经价格认定,被盗六根废旧电缆价值人民币3297.5元。案发后,被告人孙某某、陈某某、周友荣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盗电缆已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单位。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某某、陈某某、周友荣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笔录,未到庭证人周某1、周某2、钱某、王某的证言笔录,辨认笔录,辨认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物资退库单,竞价确认书,情况说明,价格认定结论书,户籍资料,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陈某某、周友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孙某某、陈某某、周友荣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孙某某、陈某某、周友荣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某某、陈某某、周友荣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孙某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周友荣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邵宏生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陈启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