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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06民初19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曹晓凤诉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侵权责任纠纷撤诉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晓凤,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深圳捷信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06民初1934号原告:曹晓凤,女,1993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被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解放路特52号。被告:深圳捷信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春园路8号现代城二期1幢2单元10层5室。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晓凤诉被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深圳捷信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晓凤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晓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曹晓凤负担。审判员 万 蕊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彭晓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