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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481刑初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李昌非法经营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昌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481刑初181号公诉机关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昌,男,1990年4月14日出生于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汉族,大专文化,农民,住菏泽市定陶区,2016年12月21日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被滕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滕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滕检公二刑诉[2017]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滕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运毅、代理检察员侯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被告人李昌通过网络购买“伪基站”设备配件四套,组装后以每套9000元的价格销售给邵某1(已判刑),非法获利4000元。另查明,被告人李昌于2016年12月26日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作案事实。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李昌退缴违法所得4000元。经菏泽市定陶区社区矫正管理局调查评估,被告人李昌对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邵某1、张某、邵某2、甘某证言,辨认笔录,山东省无线电监测站检验报告,公安机关办案说明,本院(2015)滕刑初字第97号刑事判决书,菏泽市定陶区社区矫正管理局调查评估意见书,被告人李昌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昌违反国家规定,从事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昌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昌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八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违法所得4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杜以标人民陪审员  李世勇人民陪审员  朱 磊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奚传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