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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0民初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136浙江中亚园林景观发展有限公司与扬州嘉联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中亚园林景观发展有限公司,扬州嘉联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民初136号原告:浙江中亚园林景观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莫干山路方家埭189号。法定代表人:周国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利峰,该公司职工。被告:扬州嘉联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邗江区新城河路506号。诉讼代表人(扬州嘉联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扬州弘瑞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江金芳,该会计师事务所所长。原告浙江中亚园林景观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亚园林公司)与扬州嘉联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联置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中亚园林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嘉联置业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187.594元;2.请求确认该债权为优先债权;3.本案的诉讼费由嘉联置业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3月13日,中亚园林公司与嘉联置业公司就扬州蜀纲玫瑰园一期景观绿化工程签订了承包合同,合同确定了工程的施工范围和施工内容以及暂定了该工程总造价为1200万元,整个工程分为A、B两个区块,先进行A区块的施工。2014年3月21日施工人员进场施工,至2014年10月份,中亚园林公司完成了蜀冈玫瑰园A区块施工图纸的全部工程量,累计完成工程总量价值为515.594万元,其中绿化软景的工程量为170.88万元、硬质及土建安装的工程量为344.714万元(其中2.584万元为合同外的签证工程量)。截止目前,嘉联置业公司累计支付中亚园林公司工程款为328万元,其中118万元为支付绿化软景工程款,210万元为支付硬质土建安装工程款,共计拖欠中亚园林公司的工程款187.594万元,至今未能支付,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中亚景观公司申请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嘉联置业公司给付欠付工程款,并确认该债权为优先债权,但具体数额以法院认定为准。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起诉必须有具体的诉讼请求。虽然原告中亚景观公司要求被告嘉联置业公司给付欠付的工程款,但其诉求的欠付工程款数额并不明确,经本院释明后仍坚持以变更后的诉讼请求为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浙江中亚园林景观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柏 鸣审 判 员  韩 冰代理审判员  陈建志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余 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