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民辖终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付某某和兰州市东郊学校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付某某,兰州市东郊学校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民辖终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付某某,女,1973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兰州市安宁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兰州市东郊学校,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法定代表人:朱某某,该学校校长。上诉人付某某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16)甘0102民初840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付某某上诉称,上诉人居住地在兰州市安宁区,本案应由上诉人居住地法院管辖,请求撤销(2016)甘0102民初8402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兰州市东郊学校未做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房屋租赁纠纷,被上诉人兰州市东郊学校要求上诉人付某某返还房屋,涉案房屋在兰州市城关区,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拥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姚润泰审 判 员 陈 磊代理审判员 芦 卫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小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