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4执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袁国盛、青岛吉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国盛,青岛吉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4执73号申请执行人袁国盛,男,1976年2月9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被执行人青岛吉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163号4楼。组织机构代码73063013-5。法定代表人王泽宣,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5)城民初字第509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2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强制执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第一项内容,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5)城民初字第5093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内容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海审 判 员 张孝振人民陪审员 万 芳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王晓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