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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民初50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杨洪容、杨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洪容,杨岭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5065号原告: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沙坪坝区天陈路29号-5-2-5,组织机构代码45038606-X。法定代表人:李小刚,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於有琳,女,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杨洪容,女,197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杨岭,男,1972年1月3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原告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容、杨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原告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傅文健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吴少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