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3民初3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汤阴县韩庄镇西苏庄村第一村民小组与王海龙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阴县韩庄镇西苏庄村第一村民小组,王海龙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3民初368号原告:汤阴县韩庄镇西苏庄村第一村民小组。代表人张大峰,该小组组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杰,河南岳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海龙,男,1967年3月6日出生。原告与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汤阴县韩庄镇西苏庄村第一村民小组撤诉。案件受理费611元,减半收取计305.5元,由原告汤阴县韩庄镇西苏庄村第一村民小组负担。代理审判员 郝红吉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周佳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