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2民初14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原告徐某某与被告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黔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黔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2民初1415号原告徐某某,女。委托代理人吕高,黔西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苏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审判员 熊 廷 虎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芸(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