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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91执7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16执字第737号终杨进本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进,刘金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91执737号申请执行人杨进,男,199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被执行人刘金军(刘津君),男,1969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区。申请执行人杨进与被执行人刘金军(刘津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鄂襄新民初字第0015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刘金军(刘津君)向申请执行人杨进赔偿各项费用15634.73元。现被执行人刘金军(刘津君)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杨进与被执行人刘金军(刘津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忠军代理审判员  刘 敏代理审判员  刘永会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周雁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