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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26民初4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原告浏阳方圆液压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坤宇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坤宇重工集团福坤油缸制造有限公司、长沙星盛纺织机械有限公司、西安燎原液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撤诉裁定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浏阳方圆液压有限公司,湖南坤宇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坤宇重工集团福坤油缸制造有限公司,长沙星盛纺织机械有限公司,西安燎原液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26民初452号原告浏阳方圆液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制造产业基地北辅路5号。法定代表人张维栋,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丽云,该公司职员。被告湖南坤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九线2号。法定代表人何晓辉,总经理。被告湖南坤宇重工集团福坤油缸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平江县伍市工业园。法定代表人何晓辉,总经理。被告长沙星盛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南二路21号。法定代表人何晓辉,总经理。被告西安燎原液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阎良国家航空高技术产业基地蓝天八路8号。法定代表人费加平,总经理。原告浏阳方圆液压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坤宇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坤宇重工集团福坤油缸制造有限公司、长沙星盛纺织机械有限公司、西安燎原液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日作出(2015)平民初字第303号民事判决后,原告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5月23日作出(2016)湘06民终55号民事裁定,裁定撤销(2015)平民初字第303号民事判决,发回本院重审。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4月5日以原、被告正在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浏阳方圆液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坤宇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坤宇重工集团福坤油缸制造有限公司、长沙星盛纺织机械有限公司、西安燎原液压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本案受理费7855元,减半收取3928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林雄文代理审判员  刘奇志人民陪审员  姜唤文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刘咏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