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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民申33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华通机电集团有限公司、叶星孟股权转让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华通机电集团有限公司,叶星孟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民申334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华通机电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柳市镇苏吕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李成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昆统,浙江迎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国通,浙江迎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叶星孟,男,1961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再审申请人华通机电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叶星孟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03民终265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华通机电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审 判 长  黄 梅代理审判员  颜晓杰代理审判员  伍华红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周云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