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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21执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杨红梅、郧县金龙工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红梅,郧县金龙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21执163号申请执行人:杨红梅,女,197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郧县金龙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茶店镇二道坡村。组织机构代码:770764891。法定代表人:刘情厚,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杨红梅与被执行人郧县金龙工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杨红梅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郧劳人仲裁字[2016]第156号裁决书,于2017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2017年3月1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郧县金龙工贸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郧县金龙工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其他合法收入)321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贺兴涛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黄晶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