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12民初8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豫0212民初837号原告:张某,女,1986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县。被告:李某,男,1980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县。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要求与被告李某离婚,被告李某同意离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的婚姻关系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解除。二、婚生子李某某暂随被告李某的父母生活,原告张某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于每月的20日前支付子女抚养费500元,至李某某年满18周岁止。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忠贵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景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