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212民初8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豫0212民初837号原告:张某,女,1986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县。被告:李某,男,1980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县。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要求与被告李某离婚,被告李某同意离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的婚姻关系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解除。二、婚生子李某某暂随被告李某的父母生活,原告张某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于每月的20日前支付子女抚养费500元,至李某某年满18周岁止。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忠贵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景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