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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27执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王享合、中国财产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蓝山支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蓝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1127执115号申请人王享合,男,汉族,1948年8月10日生,湖南省蓝山县人,住蓝山县早禾乡水冲村*组,公民身份证号码4329271948********。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蓝山支公司。住所地蓝山县塔峰镇南平路***号。法定代表人欧新春,经理。本院执行的申请人王享合与被执行人中国财产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蓝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已经自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1127民初661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