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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1刑初4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吕现军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现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81刑初463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现军,男,1972年1月21日出生于河南省汝州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南省汝州市。被告人吕现军曾因盗窃,于1999年7月14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三日。被告人吕现军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16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3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常熟市看守所。常熟市人民检察院以常检诉刑诉〔2017〕4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现军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雪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现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吕现军于2017年3月15日晚,在常熟市梅李镇赵市小学对面棋牌室内,窃得被害人唐某的现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吕现军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为证实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据此认为,被告人吕现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现军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吕现军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15日晚,被告人吕现军在常熟市梅李镇赵市小学对面棋牌室内,窃得被害人唐某的现金人民币2000元。2017年3月16日0时许,常熟���公安局民警至常熟市梅李镇赵市村(5)陈升桥13号将被告人吕现军抓获。经讯问,被告人吕现军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赃款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被害人唐某。上述事实,被告人吕现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张某、方某、蒋某的证言笔录,被告人吕现军的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搜查笔录及照片,扣押、发还清单,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书,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吕现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吕现军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吕现军有劣迹��应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吕现军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提请的相关量刑情节成立,应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吕现军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6日起至2017年6月1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陈 洁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史婷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