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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02财保2之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保定瑞源科贸有限责任公司、保定嘉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保定瑞源科贸有限责任公司,保定嘉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02财保2之1号申请人:保定瑞源科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保市西三环15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30600000071588。法定人表人:王春荣,该公司董事长。诉讼委托代理人:宋洪榜,该公司职工。被申请人:保定嘉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西三环15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256619203XG。法定代表人:田忠爱,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保定瑞源科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保定嘉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保定市满城区汉文化商贸城9、19、20号楼商铺进行查封。担保人保定市凯圣源牧业有限公司[国用(2011)第130600005896号面积23333.3平方米土地]、保定市满城江源面粉厂[新国用(2003)字第1306020305号面积3224平方米土地]、保定市满城冀满鹏程加油站[新国用(2003)字第1306020306号面枳4094.31平方米土地]以自己单位的土地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担保人保定市凯圣源牧业有限公司[国用(2011)第130600005896号面积23333.3平方米土地]、保定市满城江源面粉厂[新国用(2003)字第1306020305号面积3224平方米土地]、保定市满城冀满鹏程加油站[新国用(2003)字第1306020306号面枳4094.31平方米土地]等三单位的土地各一块,查封期限为二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保定瑞源科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马长江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苑晶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