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703执196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赵金花、赖长秀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金花,赖长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703执196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赵金花,女,196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建阳区。被执行人:赖长秀,女,1956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建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金花与被执行人赖长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且委托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划拨外,未发现被执行人还有车辆、土地使用权、房产、工商登记记录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将上述财产调查结果及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无异议,并表示同意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未履行债务为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廖翰元审判员  阮丽琴审判员  池 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伊良果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