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6民初10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王自华与罗茂盛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自华,罗茂盛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6民初1007号原告:王自华,男,1971年12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武隆区。被告:罗茂盛,男,1966年1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武隆区。原告王自华诉被告罗茂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王自华以证据不足为由,自愿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自华自愿撤回起诉,系其对诉权的自由处分,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自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99元,由原告王自华负担。审判员 王 梅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谭玉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