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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6民初10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王自华与罗茂盛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自华,罗茂盛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6民初1007号原告:王自华,男,1971年12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武隆区。被告:罗茂盛,男,1966年1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武隆区。原告王自华诉被告罗茂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王自华以证据不足为由,自愿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自华自愿撤回起诉,系其对诉权的自由处分,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自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99元,由原告王自华负担。审判员 王 梅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谭玉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