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05民初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王晓宝诉梁跃波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宝,梁跃波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05民初42号原告:王晓宝,男,1977年12月6日出生,住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被告:梁跃波,男,1953年5月19日出生,住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原告王晓宝与被告梁跃波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后,原告王晓宝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晓宝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晓宝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王晓宝负担。审判员 朱海龙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敖佳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