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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05民初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王晓宝诉梁跃波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宝,梁跃波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05民初42号原告:王晓宝,男,1977年12月6日出生,住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被告:梁跃波,男,1953年5月19日出生,住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原告王晓宝与被告梁跃波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后,原告王晓宝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晓宝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晓宝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王晓宝负担。审判员  朱海龙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敖佳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