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03执恢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镇平通泰矿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周兆川、周一村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镇平通泰矿业有限公司,周兆川,周一村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七十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03执恢84号申请执行人镇平通泰矿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周兆川,男。被执行人周一村,男。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09)宛龙民一初字第00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周兆川、周一村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在执行中,于2016年11月7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周一村在南阳市宛城区滨河路育阳小区6幢1单元701室有房产一处。被执行人周兆川、周一村向本院提出停止执行申请,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讨论决定,原审判决书中被告代理人姓名书写有误,导致该案判决书送达不规范,故应当进行补正后,重新向二被告送达,故决定本案执行终结。因此对被执行人周一村的房产查封予以解除,本案执行终结。经合议庭评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3条、第108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周一村名下所有的,南阳市宛城区滨河路育阳小区6幢1单元701室有房产一处,产权证号2100607的查封。二、本院(2009)宛龙民一初字第00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 李 峥审 判 员 :徐启明代理审判员 : 常 诚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史东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