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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执恢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刘锡华与盐城华达置业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锡华,盐城华达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执恢98号申请执行人:刘锡华,男,1988年5月2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被执行人:盐城华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便仓镇便仓村3组16号。法定代表人:费祝华,该公司董事长。刘锡华依据本院(2015)盐民初字第0010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盐城华达置业有限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因本案被执行人盐城华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亭湖区,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刘锡华申请执行盐城华达置业有限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本院(2015)盐民初字第00108号民事判决书],由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执行。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收到本裁定书后通知相关当事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郑 斌代理审判员  李兆勇代理审判员  张生龙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徐颖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