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民终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48周宝石与季水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季水平,周宝石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民终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季水平,女,1964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委托代理人:韩兴,男,1963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系季水平丈夫。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宝石,男,1966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上诉人季水平因与被上诉人周宝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2016)苏0681民初38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季水平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季水平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季水平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季水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勇军审 判 员 陆海滨代理审判员 张晓光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朱媛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