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2刑初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王波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波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102刑初180号公诉机关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波,男,1979年3月27日出生于辽宁省辽阳县,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辽阳县。曾因诈骗罪于2012年11月被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一个月。2016年11月10日王波到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太原街派出所投案自首。因涉嫌诈骗罪于2016年11月11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经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执行逮捕。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沈和检公诉刑诉(2017)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波犯诈骗罪一案,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邵冰、赵景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波为骗取他人钱财,于2015年末在百合婚恋网站上登记注册,谎称个人名下拥有房产、企业等财产,获取被害人金某、贺某、赵某、刘某、李某信任后,在沈阳市和平区等地多次以虚假理由骗取上述被害人财务。具体如下:一、2015年11月至2016年2月期间,被告人王波以借款、家人生病等虚假理由,先后骗取被害人金某共计人民币5220元。二、2016年3月至2016年4月期间,被告人王波以借款、生病等虚假理由,先后骗取被害人贺某共计人民币6500元(案发前已归还人民币4600元)。三、2016年5月至2016年6月期间,被告人王波以借款、家人生病等虚假理由,先后骗取被害人赵某共计人民币9800元(案发前已全部)。四、2016年6月至2016年7月期间,被告人王波以借款、家人生病等虚假理由,先后骗取被害人刘某共计人民币4430元、一部诺基亚牌手机、一个小米耳机及一张手机卡。五、2016年7月至2016年9月期间,被告人王波以借款、家人生病等虚假理由,先后骗取被害人李某共计人民币4200元及一部金色华为牌荣耀5X型手机。经鉴定,被骗取手机价值人民币570元。2016年11月10日,被告人王波到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波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电话查询记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被害人金某、贺某、赵某、刘某、李某的陈述、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多次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故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王波在案发后经家属规劝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波于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波在犯罪后已返还被害人赵某全部损失,返还被害人贺某部分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一款、第六十五条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波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整,依法上缴国库。(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6年11月10日起至2018年6月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二、责令被告人王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赔被害人金玲损失人民币五千二百二十元整;退赔被害人贺杨损失人民币一千九百元整;退赔被害人刘慧损失人民币四千四百三十元整;退赔被害人李桂香损失人民币四千二百元整。三、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的财物由公安机关依法返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倪志搏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丹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