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30刑初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焦焕明玩忽职守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焕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30刑初16号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焦焕明,男,1969年10月29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身份号码×××,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敖汉旗贝子府镇政府林业站站长,住敖汉旗惠州,无前科。因涉嫌滥用职权罪,于2016年12月21日被敖汉旗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于2017年1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敖汉旗人民检察院以敖检公诉刑诉[2017]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焦焕明犯玩忽职守罪,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敖汉旗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贾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焦焕明到庭参加了诉讼。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敖汉旗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焦焕明系敖汉旗贝子府镇林业站站长。2O12年贝子府镇在开展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工作过程中,被告人焦焕明未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实施细则》及相关文件的规定开展工作,对各村申报的《个人所有公益林经济补偿落实到户明细表》和《公益林个人部分补助发放表》应审核未审核,导致应均等落实到集体经济组织农牧民个人的集体公益林补偿基金被太吉河窑村、铁匠营子村村干部以个人名义申报了公益林补偿基金。致使将应属于农牧民个人的公益林补偿基金497831.1元未补偿给农牧民个人,给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焦焕明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焦焕明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下量刑。被告人焦焕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表示认罪,请求法庭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焦焕明系敖汉旗贝子府镇林业站站长。2012年贝子府镇在开展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工作过程中,被告人焦焕明未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实施细则》及相关文件的规定开展工作,对各村申报的《个人所有公益林经济补偿落实到户明细表》和《公益林个人部分补助发放表》应审核未审核,导致应均等落实到集体经济组织农牧民个人的集体公益林补偿基金被太吉河窑村、铁匠营子村村干部以个人名义申报了公益林补偿基金。致使公益林补偿基金497831.10元被套取。敖汉旗贝子府镇人民政府在自查自纠工作中已将此款收缴。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到案经过,证实案件来源和焦焕明到案经过。2、证人冯某证言证实,2012年焦焕明到贝子府林业站当站长的时候,有村干部说请示党委书记和分管领导和焦焕明,可以把集体林地公益林落实到村干部名下。我请示了焦焕明,焦焕明说就这么办吧,我就直接用的各村的表格,在以前底子上抄的假林权证号。3、证人邓某证实,焦焕明并未向其汇报过村干部套取补贴款的事情。4、证人车某证实,公益林发放的流程及发现违规资金发放的经过。5、证人王某1、吴某、王某2、毕某、李某、赵某、刘某、常某、鲁某、张某、肖某等证实利用村干部名义套取公益林款用于村集体开支的事实。6、复印笔录证实,焦焕明的职务身份、2011、2012铁匠营子村、太吉河窑村公益林个人补助发放明细表证实村干部发放领取公益林补助的事实、套取公益林补贴明细证实套取款项数额。7、账户交易明细、记账凭证证实,公益林补贴款被打入村干部个人名下并计入村集体账目的事实。8、证人鲁某证言、相关合同证实,铁匠营子村公益林补贴款有个人部分,应把个人部分扣除。9、书证证实内蒙古公益林管理办法、细则等相关书证。10、太吉河窑村补贴情况表、该村村干部林权证,证实太吉河窑村村干部名下个人实有公益林(2011、2012年毕某名下21.5亩、王某2557.8亩、吴某275.9亩,合计金额8082.7元)。11、证人王某1账户交易明细。12、太吉河窑村公益林补贴款收入支出情况说明。13、铁匠营子村公益林补贴款收入支出情况说明。14、太吉河窑村、铁匠营子村记账凭证。15、太吉河窑村村主任入账收据、开支支据、董国柱账户明细。16、李某个人记录、铁匠营子村现金日记账。17、林地承包协议复印件、会议记录复印件。18、内蒙古公益林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事实细则等复印材料。19、被告人焦焕明户籍证明。20、集体林地家庭承包合同复印件、宗地外页调查表复印件、公证书复印件。21、森林、林木、林地状况登记表复印件4份。22、办案说明一份、承包太吉河窑村林地承包合同一份,证明材料一份。23、贝子府镇铁匠营子村,太吉河窑村两个村使用公益林的明细表。24、补充材料询问证人王某3的证言,我负责北京市松杉佳卉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在敖汉旗境内的苗圃树苗的培育工作。在敖汉旗林改期间,我们听说贝子府镇有林地向外承包,我们公司派我去贝子府镇承包林地,当时太吉河窑村有林地向外承包,村进行了招标公示,我代表我们公司进行了竞标,承包了太吉河窑村一块林地。承包林地时,有政府的批文,也通过村民代表同意,也进行了公示。我代替我们公司法人代表曹世春与太吉河窑村签订的承包合同,合同上曹世春的签字也是我替他签的。因为我们承包的这块林地,当时没有办理林权证,都是村帮我们申报的。2011年2012年我们承包的林地公益林补贴款在村主任王某1名下,是王某1给我的现金,没有手续。2013年、2014年又划到太吉河窑村村民董国柱名下,是通过银行转账给我的。2015年我在太吉河窑村以我的名办理出了一卡通,现在这块公益林的补贴款都打到我的名下。2011年至2014年补贴款当时打到王某1、董国柱名下是因为我当时的一卡通没有办下来,所以就把公益林补贴款先打到王某1名下,后来我跟董国柱比较熟,所以就打到董国柱名下,等2015年我的一卡通办下来之后,我就用我的一卡通申请公益林补贴款。我们每年都找工人在山上挖坑,种植油松,并雇佣两名护林员,平时进行看护、植被维护。25、被告人焦焕明供述与辩解,2012年4月我在贝子府镇任林业站站长,按照公益林补偿资金发放政策,应该按照林权证来审核各村申报的面积和个人名下面积是否正确,实际工作中,林业站没有全部发放完林权证,应该是没有林权证外业调查审核,但是各村村干部用自己和亲属的名义上报,制作表格的过程中,林权证号是编造的。后来部分老百姓上访,发现了这些问题。按照林业站长的工作职责,我应该知道这件事,但是工作量太大,我只审核总面积和金额,审核不出来村干部名义申报集体公益林的情况。我属于监督不力,审核不到位。本院认为,被告人焦焕明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2012年贝子府镇开展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工作过程中,应该履行审核职能等工作要求,未进行审核和外业调查,工作疏忽大意,致使公益林补偿基金497831.10元被套取,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焦焕明虽然没有自首情节,但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且敖汉旗贝子府镇人民政府在自查自纠工作中已将此款收缴,该案属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考虑到本案的具体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经审判委员会决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焦焕明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姜向文审 判 员 唐洪文人民陪审员 谷文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张曙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