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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482民初66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周传君与朱云、殷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传君,朱云,殷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482民初6679号原告:周传君,男,1989年6月19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单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芳,江苏天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俊,江苏天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朱云,男,1990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被告:殷飞,男,1980年7月15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原告周传君与被告朱云、殷飞民间借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传君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芳、张国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云、殷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传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朱云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并以本金5万元、月利率20‰支付自2016年10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2、判令被告朱云承担律师费2000元;3、判令被告殷飞对上述请求承担连带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5月9日,被告朱云因生意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元,并约定月利率24‰,如逾期不还,则由被告承担原告维权支出的律师费、差旅费等,被告殷飞对上述借示事宜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催要借款无果。被告朱云、殷飞均未作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借条、银行卡交易查询记录、委托代理合同、增值税普通发票。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应诉、答辩、举证及质证,视为其放弃上述诉讼权利,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上述证据结合原告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5月9日,被告朱云作为借款人、殷飞作为担保人向原告出具借条1张,载明,朱云因生意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50000元,月利率24‰,如不按期归还出借人为维权支出的诉讼费、律师费等由相关费用由借款人承担,等内容,借条上特别注明“所借的钱打入指定账户建行62×××107093账户名朱云”。当日,原告向上述借条中注明的朱云账户转入款项40000元。原告主张另向被告现金交付10000元,本院认为原告主张该10000元的交付方式与借条约定明显不同,应当进一步举证证明,因原告未就该事实进行举证,本院不予认定。借款后,被告向原告返还利息36000元,因余款未还,原告诉至本院。原告因本案诉讼与江苏天择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1份,并支付律师代理费2000元。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应当返还借款。原告主张借款人朱云返还借款本金50000元,虽然提交了金额为50000元的借条,但在借条中对款项交付方式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原告的举证仅能证明按借条约定的方式交付款项40000元,并不能充分证明50000元已经全部交付,民间借贷以交付为成立要件,故本院认定原告与朱云间的借贷金额为40000元,对原告返还本金中的40000元请求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低于双方约定的利息标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明确约定律师代理费由借款人承担,故原告向被告朱云主张的律师代理费用应予支持。关于担保人被告殷飞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故被告殷飞应对本案中朱云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朱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周传君借款人民币40000元,并自2016年10月17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支付上述借款的利息。二、被告朱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周传君律师代理费2000元。三、被告殷飞对上述朱云的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周传君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00元,由原告周传君负担212元,被告朱云、殷飞负担88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丽莉人民陪审员  李长明人民陪审员  周 婷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潘 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