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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922执5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黄永诚、黄永森排除妨害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陆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永诚,黄永森,黄俊铭,黄文昌,覃桂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922执543号申请执行人黄永诚,男,195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陆川县,申请执行人黄永森,男,194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陆川县,被执行人黄俊铭,男,198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陆川县,被执行人黄文昌,男,1979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陆川县,被执行人覃桂芳,女,194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陆川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永诚、黄永森与被执行人黄俊铭、黄文昌、覃桂芳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黄俊铭、黄文昌、覃桂芳已履行清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桂09民终1007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第三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钟雄军审 判 员  朱 江代理审判员  李 科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罗 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