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85民初34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韩改五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常瑞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改五,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常瑞飞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5民初3482号原告:韩改五,男,1970年5月20日生,汉族,住登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东风,登封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299号浦发国际金融中心B座16层。被告:常瑞飞,男,汉族,1988年01月30日出生,住登封市。原告韩改五与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常瑞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立案。原告韩改五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改五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改五撤诉。案件受理费1250元,减半收取计625元,由原告韩改五负担。审 判 长 袁二辉人民陪审员 刘国斌人民陪审员 韩彦周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张根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