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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新执字第4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王国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兴业银行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王国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新执字第440号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为成都市高新区世纪城路936号。负责人叶孝栋,该行行长。被执行人王国彬,男,汉族,1978年5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资中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做出的(2014)高新民初字第1346号民事判决书,受理兴业银行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诉王国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将被执行人王国彬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高新区天环街719号2栋2单元6楼1号房屋(业务件号:权××)进行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递交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书。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左刚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杨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