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25执9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宜良盛邦腐殖酸厂与永仁腾达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良盛邦腐殖酸厂,永仁腾达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25执988号申请人宜良盛邦腐殖酸厂,住所地:宜良县北古城镇大薛营村委会大薛营村,法定代表人:盛利祥,该厂厂长。被执行人永仁腾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楚雄州永仁县莲池乡羊旧乍村委会小组,组织机构代码:07247959—1。法定代表人:王将,该公司总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宜良盛邦腐殖酸厂与被执行人永仁腾达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宜良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5日作出的(2016)云0125民初11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宜良盛邦腐殖酸厂于2016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46439.5元、申请执行费2098元,共计148637.5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永仁腾达贸易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询,被执行人永仁腾达贸易有限公司无财产可够执行,暂无履行能力,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宜良县人民法院(2016)云0125执98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在具备执行条件时请求人民法院重新立案执行。审判长 严永谊审判员 毛伟春审判员 王忠良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贺楚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