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1民初13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苗秀英、韩圣兰等与陈胜通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秀英,韩圣兰,李杰,李勇,李敏,陈胜通,丁素霞,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1民初1308号原告:苗秀英,女,1930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原告:韩圣兰,女,1959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原告:李杰,男,198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原告:李勇,男,1987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原告:李敏,男,1989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被告:陈胜通,男,198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被告:丁素霞,女,1979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南京路归德路东联通商丘分公司通信生产综合楼1-2层负责人:刘国常。本院在审理原告苗秀英、韩圣兰、李杰、李勇、李敏与被告陈胜通、丁素霞、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苗秀英、韩圣兰、李杰、李勇、李敏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陈胜通、丁素霞、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苗秀英、韩圣兰、李杰、李勇、李敏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苗秀英、韩圣兰、李杰、李勇、李敏对被告陈胜通、丁素霞、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50,减半收取22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绍瑞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黄战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