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04执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石XX;惠XX权属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XX,惠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 � 裁 定 书(2017)陕0404执254号申请执行人石XX,女,汉族,1958年11月3日出生,住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新兴北路新北小区新*号楼*单元*层中户。被执行人惠XX,女,1987年6月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新兴北路新北小区新*号楼*单元*层*户。权利人石XX申请执行惠XX权属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已经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4民终130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 超审判员 刘保祥审判员 王西省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吴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