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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民终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与赵传云、汪林、原审被告杨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赵传云,汪林,杨妮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民终2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城东办事处。主要负责人:高中孝,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彬,男,该公司法务人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传云,男,196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临澧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文,湖南朝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汪林,男,1987年6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临澧县。原审被告:杨妮,女,1984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临澧县。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华联合常德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赵传云、汪林、原审被告杨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2016)湘0724民初14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中华联合常德支公司与赵传云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中华联合常德支公司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中华联合常德支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樊 英代理审判员 张 利代理审判员 廖泽轩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宋金灵附:本判决所依据的法律、司法解释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