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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181执5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德兴市康德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应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兴市康德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应某,吕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181执531号申请执行人:德兴市康德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德兴市银城街道银山路77—88号,机构代码71658705-4。法定代表人陈仓,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应某,男,1968年2月26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永康市人,地址江西省德兴市。被执行人:吕某,女,1970年6月27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永康市人,地址江西省德兴市。本院在执行夏某与应某、吕某民间借贷纠纷(2013)赣1181民一初字第62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的执行标的总额为68,920元,已经执行的债权数额为0元,剩余的债权数额为68,92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胡耀文审 判 员 祝文锋审 判 员 齐祎鸣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代书记员 郑玉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