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3民初5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兰春贵与孙明峰、胡久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春贵,孙明峰,胡久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3民初584号原告:兰春贵,男,汉族,生于1968年2月18日,住西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权晓锋,西峡县方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孙明峰,男,汉族,生于1980年2月29日,住西峡县。被告:胡久勇,男,汉族,生于1975年9月7日,住西峡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兰春贵与被告孙明峰、胡久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兰春贵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兰春贵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春贵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3元,由原告兰春贵负担。审 判 长 朱 博人民陪审员 桂美成人民陪审员 汪书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刘 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