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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3民初5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兰春贵与孙明峰、胡久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春贵,孙明峰,胡久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3民初584号原告:兰春贵,男,汉族,生于1968年2月18日,住西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权晓锋,西峡县方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孙明峰,男,汉族,生于1980年2月29日,住西峡县。被告:胡久勇,男,汉族,生于1975年9月7日,住西峡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兰春贵与被告孙明峰、胡久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兰春贵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兰春贵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春贵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3元,由原告兰春贵负担。审 判 长  朱 博人民陪审员  桂美成人民陪审员  汪书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刘 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