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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恢执字第35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庙王支行、魏金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庙王支行,魏金保,朱红鹤,吴玉保,魏自华,魏光辉,魏金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恢执字第352-4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庙王支行,住所地:阳谷县高庙王镇政府驻地。负责人:郭佰国,行长。被执行人:魏金保,男,1984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被执行人:朱红鹤,女,1985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系魏金保之妻。被执行人:吴玉保,男,1984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被执行人:魏自华,男,1972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被执行人:魏光辉,男,198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被执行人:魏金州,男,198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阳谷县广播电视局职工,住阳谷县。申请执行人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庙王支行与被执行人魏金保、朱红鹤、吴玉保、魏自华、魏光辉、魏金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阳谷县人民法院(2014)阳商初字第17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魏光辉之妻李玉霞名下有银行存款,该银行存款属于被执行人魏光辉与其妻李玉霞的夫妻共同财产,应依法予以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魏光辉之妻李玉霞名下银行存款20000元。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期限为三年。需要继续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否则到期自动解封;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鹿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