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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83民初4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曹国玲诉王学文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国玲,王学文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83民初406号原告:曹国玲,女,住吉林省榆树市。委托代理人:曹凤奎,男,系原告父亲,住吉林省榆树市。被告:王学文,男,住舒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国玲与被告王学文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曹国玲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国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姜成武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郭 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