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3民初4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曹国玲诉王学文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国玲,王学文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83民初406号原告:曹国玲,女,住吉林省榆树市。委托代理人:曹凤奎,男,系原告父亲,住吉林省榆树市。被告:王学文,男,住舒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国玲与被告王学文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曹国玲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国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姜成武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郭 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