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603民初1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相山支行与张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相山支行,张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03民初119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相山支行,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负责人:黄敬东,该支行行长被告:张健,男,1963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相山支行与被告张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郑玉爱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郑玉爱代理审判员 董敬敬人民陪审员 刘 帅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朱影影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