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2民终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5-08
案件名称
苏瑞伟、谢福爱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苏瑞伟,谢福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桂12民终2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苏瑞伟,男,1965年7月7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君,广西德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福爱,男,1964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伟,南宁市江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苏瑞伟因与被上诉人谢福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桂1228民初9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苏瑞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君,被上诉人谢福爱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苏瑞伟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事实和理由:原审判决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表现为:本案应认定为建设施工合同纠纷。苏瑞伟收到谢福爱银行汇款200万元是事实,但其中的100万元是替谢福爱支付桂平市钻石国际商住楼施工项目的承包押金,另外100万元,已部分用于该工程项目临时设施的建设开支。之后,谢福爱看到工程不好做,就欺骗苏瑞伟,苏按谢的要求,出具了内容为“借到谢福爱100万元”的借条。本案应在计算出已施工工程量的基础上,按多退少补的原则进行结算。谢福爱以一审法院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为由进行答辩,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谢福爱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由被告苏瑞伟偿还原告谢福爱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其利息(利息以本金100万元为基数,自本案起诉之日起计至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一年期的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苏瑞伟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6月6日,被告苏瑞伟向原告谢福爱借款200万元。当日,谢福爱将200万元通过中国工商银行汇入苏瑞伟的帐户。同年6月7日,苏瑞伟将其中的100万元转给案外人覃柳芬作为工程承包押金。2016年6月22日,苏瑞伟针对另外100万元出具一张借条给谢福爱,内容为:于2015年6月6日借到谢福爱人民币壹佰万元正,借期为一年。双方未对借款的利息进行约定。一审法院认为,被告苏瑞伟向原告谢福爱借款本金100万元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应当依约偿还。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理由充分,应予以支持。但原告请求被告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的四倍计算逾期利息,没有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自逾期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本案可按年利率6%计付逾期利息,超过部分,不予支持。被告以原、被告之间因工程转包事宜订立的《协议书》已经改变了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性质,双方应当将工程转包形成的合同之债与民间借贷之债相互抵债等为由提出的抗辩,因被告提出的合同之债与本案民间借贷之债并不是同一法律关系,不能一并审理,且原告对此不予认可,故被告的上述抗辩不能成立。被告提及的另一合同之债,如果的确存在,可由被告另案主张权利,于本案不作评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苏瑞伟于本案生效判决生交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谢福爱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其利息(利息以本金100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8月11日起按年利率6%计付)。一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计6900元,由被告苏瑞伟负担。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经二审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谢福爱主张借给苏瑞伟本金100万元,提供了银行的汇款凭证及苏瑞伟亲笔书写的100万元借条在卷为凭,上述证据为书面证据,有较强的证明力,在没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的情况下,一般应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予以采用。现苏瑞伟主张,该100万元已代谢福爱用于支付工程款,应按多退少补的原则进行结算后,再行判决。因苏瑞伟所主张的是另一法律关系,一审法院已在判决中明确告知,如存在其他民事纠纷,苏瑞伟可另案处理,故本院不宜在二审一并予以审理。综上所述,苏瑞伟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法院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苏瑞伟负担(苏瑞伟已预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覃志凌审判员 韦礼奎审判员 邵 彬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兰 静附相关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关注公众号“”